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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度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32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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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荆门市、荆州市、天门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管理费用分配方法及工资指标分解方案的请示》,要求对其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予以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省局审核认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68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一),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有关规定,经省局审核,其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二)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1:二○○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计划表
  附件2:二○○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分配计划表
相关附件:
附件1:二○○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计划表.doc    
附件2:二○○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分配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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