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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34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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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最后期限是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即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内的,该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5日,则该发票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1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15日,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
  同时市局整理了有关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纳税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请知照。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一、相关抵扣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汪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候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仓运费)。
  从2003年8月22日起,除前述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发票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抵扣时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三、填报要求
  (一)从2004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通过《货物运输发票报表打印系统》打印报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种类”栏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发票号码”栏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铁路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及海洋运输发票目前只要求汇总录入“运费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及“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暂不填写。
  (四)《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相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抵扣清单》后,不再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抵扣清单》。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上述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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