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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4-4-1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3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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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不断有业内人士向省注协反映,我省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与有关单位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向其支付高额中间业务费,为此,省注协召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会议,与会人士对某金融机构的不合理做法表示坚决抵制,并共同声明:解除与某金融机构的《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或不与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并且不予按照《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支付任何形式的中间业务费。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质量,加大行业制止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净化执业环境,优化和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省注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任何单位商议发行政手段指定或限定承接业务,限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
  二、根据财政部印关于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字[1998]1号)第十九条“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发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四)降价收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会协字[1996]457号)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揽业务。”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向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回扣、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从即日起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清理和废除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不符合行业规定的协议书,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省注协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依照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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