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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费调发[1996]1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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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重新制定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印发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和《审计事务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请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1、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各事务所在承办会计咨询,查证业务,社会审计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外地来陕执业的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三、各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收费。
  四、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章,方能生效,同时按收费标准的50%预收,其余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含市郊区)查证时,应经委托方同意,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由用委托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由于委托方不能按期提供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而造成延误工作时间的所需费用委托方应按协议规定予以支付。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委托的咨询验资查证业务,可以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七、各事务所承办业务所出具的报告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份),如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收取翻译费。
  八、为了体现“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宗旨,对国家级、省级明星事务所,办理业务时,收费标准可上浮10-20%。
  九、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事务所不得降低标准收费。凡降低标准收费,属于不正当竞争。
  十、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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