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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06]12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6-12-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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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年10月2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函〔2004〕253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及相关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现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收费行为作如下规范:
  一、凡属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均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收费办法》。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应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收费办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收费办法》中所列标准为最低限价,凡达不到收费标准80%的属严重降价竞争行为,省注协将根据行业惩戒的有关规定,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省注协每年将对行业业务收费情况作专项检查和同业互查,同时欢迎会员反映、举报严重降价竞争行为。
  四、根据《收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降价竞争”,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投标、比选时,参加投标、比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投标、比选文件中附送本《通知》。凡是招标单位招标书、比选文件中规定最低价中标或以最低价作为最高分值的,省注协将不予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拒绝投标。对严重降价中标、中选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向省注协举报。省注协将对中标、中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进行追踪检查、重点监管。
  五、年度报表审计可采用计件或计时方式收费。采用计时方式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审计计划为基础,制定详细的收费预算表,并装入该项目的工作底稿,作为今后检查的依据。
  六、2007年全省将全面实施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工作,工作内容之一是审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收费情况。省注协将结合防伪标识工作和自律检查工作,加大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严重降价竞争的行为进行严肃惩戒。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书面报省注协,省注协将尽快向省物价主管部门反映,并尽力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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