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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费字[1996]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6-9-16
实施时间: 1996-9-1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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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审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国阅[1994]94号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审计事务所开展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相近,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可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会[1994]151号)执行。
  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作为预算外财力,纳入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财力专户,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按月编报收支执行情况,年终编报收支决算。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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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1989   2010年7月21日
相关法规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指发[1993]81 1993/3/23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协字[1998]34 199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