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41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3-12-22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275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局请示,对从事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纳税人(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废旧物资收购业务者)及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每份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加盖有“本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字样的印章(印章由各市县自行制作,规格为1.5CM×6CM)。
  三、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要完整保存,不得撕毁,并自觉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单户试行农产 2022/2/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11/1
关于利用信用保险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2006/12/2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黔国税发[2012] 2012/7/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餐饮行业 2016/5/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2/11/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7 陕税函[2023]13 2023/8/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12]27 2012/11/2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安全与 闽财农[2016]21 2016/4/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6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7/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