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6
实施时间: 2003-12-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全省城市污水 吉建城[2011]15 2011/4/2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商[2011]65 2011/3/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2013/6/3
关于征求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 发改办环资[201 2016/11/1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新办饲料经营企业及其产品 黑国税函[2002] 2002/9/13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 赣财建[2007]88 2007/1/1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288号 2019/6/1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 赣国税函[2006] 2006/3/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税流[2001]31 2001/8/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 皖国税函[2001] 2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