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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商发[2005]2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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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供销社、税务局,中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它各化肥生产、供应企业,自治区供销社、宁夏煤业集团,宁夏电力公司,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银川铁路分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的精神,做好我区2005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意见和做好宁夏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
  1、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企业中油宁夏石化分公司,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同时,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1998年确定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仍为10%,即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1650元,下浮不限。
  2、地产尿素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供求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及上浮幅度参照中油宁夏石化分公司的出厂价格执行,即从2004年12月1日起,出厂中准价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为10%,即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1650元,下浮不限。
  3、地产碳酸氢铵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碳酸氢铵出厂中准价为每吨425元,上浮幅度为10%,即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467.5元,下浮不限。
  4、地产磷酸二铵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宁夏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出厂中准价为每吨2300元,上浮幅度为10%,即最高出厂价格为2530元/吨,下浮不限。
  5、为了支持农业生产,降低化肥生产成本,保证我区化肥企业的正常生产,保持化肥价格相对稳定,凡与化肥生产相关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化肥企业的生产。宁夏煤业集团要保证供应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煤,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化肥生产用煤价格政策。宁夏长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保证供应化肥用气的需求。宁夏电力公司要保证化肥生产用电,不得限电和随意停电。对今年春耕用肥,运输有关部门要及时安排运力,加强运输调度,确保不因运输问题而导致化肥流通不畅造成局部地区供应紧张。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2004年3月、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下达)。自治区农资公司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特别是磷酸二铵的冬季储备,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口化肥的订货到货,为今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储备方案和落实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备案。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等主要化肥品种的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制定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
  按照国家规定,在价格监管中,要促进化肥淡季储备,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企业负担的储备费用和利息可据实另加。化肥经营企业从出厂(口岸)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高于4%(不含运杂费和储备利息)。其中:进销差率为1.5%,批零差率为2.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批发价格=出厂(口岸)价格×(1+进销差率1.5%)+合理实际运杂费+储备费用及利息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2.5%)+合理实际运杂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今年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港口交货)、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暴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项农资政策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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