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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6]17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6-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720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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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会计人员培训费收取标准的函》(宁财会发[2006]1087号)收悉。鉴于我区会计从业人员增加,培训基地少,培训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财政部门批准认可的会计培训机构对所在地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培训,收取培训费。培训内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80元(不含教材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场地租赁费、教师授课费、发证、管理等支出。
  二、各会计培训机构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会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课时和内容进行授课,按照本复函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减少课时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06年12月2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资格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3]44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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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3月29日
   租用场地,教师授课,证件费用有那么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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