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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5]15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0-26
实施时间: 2005-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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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适应会计工作需要,国家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根据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的实际现状,经研究,决定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收费标准予以规范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课时及收费标准

  二、各办班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课时授课,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减少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项用于培训班的课酬、场地租金及管理等项支出,民办高校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时仍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资金不纳入财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272号)文件同时废止。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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