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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9]16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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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规定,现将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第七条停止执行,第八条“核定征收税款计算公式”中的核定征收率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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