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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25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31
实施时间: 2002-5-3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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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省局决定,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各级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购领簿费和发票购领IC卡费,请速转知所属执行,并做好登统。各级国税机关对此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把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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