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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36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0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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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积极稳妥地落实总局的要求,省局要求各市县局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尽快成立由国地税局局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国地税间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二、切实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及时告知纳税人。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尽快将有关精神告知纳税人。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请各市县局收到后,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公告》张贴于所有的办税服务厅。
  三、我省货运发票信息采集数据交换传递方式及时间
  (一)各市县地税局于每月20日将本市县采集的货运发票清单信息传递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于每月21日将汇总的货运发票清单信息传送给省国税局;省国税局经做清分比对后,于每月23日将跨省发票信息上传总局。
  (二)各市县国税局于每月21日将采集的货运发票抵扣清单传递给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汇总清分比对后,于每月23日将跨省发票信息上传总局。
  (三)比对不符信息交换及反馈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四)数据的传输以网络传递方式为主,没有网络的地区,利用其它安全方式传递。
  四、各市县局要认真做好企业端、税务端货运发票有关信息的采集、汇总,稽核软件的发放、安装和培训工作。
  (一)企业端
  1.软件的发放、安装。各市县局接到省局下传的采集软件后,根据纳税人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告知纳税人软件下载路径,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自行录入。
  (2)各市县局提供软件,帮助安装,纳税人自行录入。
  (3)要求没有应用采集软件条件的纳税人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或税务局利用中介版的采集软件代为录入。
  2.培训。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采集软件,各市县局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培训或发放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培训。
  (二)税务端。各市县局接到省局下发的软件后,按时进行安装,同时对征收部门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软件的下发时间及相关事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下文通知。
  五、《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由纳税人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软件录入后打印,打印后的清单必须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于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连同电子信息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纳税人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或《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采集录入后打印,打印后的清单必须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时连同电子信息一并向市县国税局报送。
  六、各市县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数据采集的质量关,避免垃圾数据的产生。
  七、为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进行,各市县局应根据总局〔2003〕121号文件的管理规定,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岗位人员,建立各岗位人员工作衔接配合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八、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传输执行时间及要求
  (一)自开票纳税人。从2003年12月1日起,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采集数据。自2004年1月征期开始,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需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自2003年12月征期开始,申报抵扣进项税款时,须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税务端的数据交换、清分、比对、上传、核查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通知未明事项,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分别按照总局“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管理措施予以明确,分别下发。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市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及时报告省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文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已经废止或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文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已经失效或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文附件二第五条已经废止或失效: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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