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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5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4-15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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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国庆节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确定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后的10日内为纳税申报期。即10月1—7日是法定休假日,8—17日为纳税申报期。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顺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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