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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30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5
实施时间: 2003-10-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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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利用“金税工程”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是国税部门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认真学习总局通知,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总局和省局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省局信息中心、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已明确专人负责,要求各地也要确定专人负责。人员名单逐级报省局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涉及国税机关内部几个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按照总局规定,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相关数据的采集及审核把关,确保准确无误;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电子信息的上传、清分、下发,确保准确及时。省局明确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市州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出口货物退税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比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使用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发现有核对不上的电子信息,包括没有信息和核对不符的信息,要在当月申报期内退回企业重新申报,对仍然核对不上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按总局通知附件2的格式填好,于次月10日前交同级信息中心;
  2.负责将本地区特准退税的企业的申报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按总局通知附件4格式填好,每月10日前交同级信息中心;
  3.负责将本地区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企业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按总局通知附件3格式填好,每月10日前交同级信息中心;
  4.负责将已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发票情况,按季于季末10日内,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
  (二)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出口退税审核软件、专用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等软件的安装,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上传、清分和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35号文件要求,上传有关数据;
  2.将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交来的核对不上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特准企业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新增变更出口企业登记等信息的电子数据文件,于每月13日前,通过MQ上传省局;
  3.负责退税审核软件升级的安装调试工作(具体要求另发)。
  省局近期将把总局通知附件所列表格制作成软件,各地要按照统一软件采集相关信息。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之间要建立信息交接制度,办理信息交接时,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三)主管征税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的有关工作。要准确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严格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做好数据采集录入工作,把好前沿关口,确保不出问题。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只能对应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总局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经办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准确开票,杜绝错开现象的发生。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出口退税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企业广泛宣传,讲清其重要性,必要性,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总局通知精神公示企业,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升级培训。要求出口企业按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申报软件的升级和申报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不得在问题不明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软件、数据及工作程序,以免造成数据库破坏、信息传递遗漏,影响整个审核工作。
  五、省局将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宣传不到位,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失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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