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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2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7
实施时间: 2003-8-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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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级国税机关发票发售人员在向纳税人发售电子密文发票时要认真仔细,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并安排人员复核把关,每天下班前要对一天的发票发售情况进行重新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国税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在发现的当天逐级上报到省国家税务局。
  三、从2003年7月起,省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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