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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2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7
实施时间: 2003-7-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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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一并要求如下:
  一、《公告》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和发放。各级国税征收机关的所有办税服务厅都必须张贴《公告》。
  二、各地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时,要对纳税人报送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对浙江、江西两省2003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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