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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3]6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
实施时间: 2003-6-3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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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问题
  《办法》的重点是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各地要按规定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应注意选择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具有代表性、经营长期稳定、价格水平适中、信息量较大的零售单位。采集点一经确定,必须按所出售的不同牌号、规格卷烟分别登记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建立卷烟销售台帐。
  为了提高价格信息采集和申报的质量,各地应注意生产企业提供的卷烟牌号与零售单位销售的同一牌号、规格卷烟在《办法》附件卷烟牌号栏次中要能够一一对应。
  二、关于价格信息采集上报问题
  《办法》的核心是解决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公示计税价格但由于交易价格变动计税价格需要重新调整的卷烟问题。已公示计税价格但计税价格不需要重新调整的卷烟,只采集各种价格信息。
  价格信息的采集时间、次数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情况自行决定。按照《办法》附件报送的时间要求,可以分1年采集1次,或每半年采集1次、1年采集2次,或每1季度采集1次,或每月采集1次都可以。但上报的各种信息指标必须是1年的指标。
  《办法》附件一、二、三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附件七、八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共同采集,按程序逐级上报。
  上报时间要求:对老牌号、规格卷烟(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示计税价格的卷烟),各地将信息采集期内采集的信息,按照《办法》附件一、七、八填表要求填写制作,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各地将信息采集期内采集的信息,按照《办法》附件二、九填表要求填写制作,于投放市场次月起试销期满1年后的次月底前上报;对交易价格变动需要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各地将信息采集期内采集的信息,按照《办法》附件三、十填表要求填写制作,于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至第6个月期满后上报。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专销某一地区的卷烟,各地应将企业名称、专销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专销地区等详细情况参照《办法》附件七列表及时上报,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与专销地国家税务局联系,协商专销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要按《办法》的要求组织采集点的选点和信息资料的采集,并将采集结果及时传送至委托地国家税务局。
  所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各地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在文件后附规定附件。同时,附件还需要报电子文件,格式为A4横式,用EXCEL系统制表,通过FTP系统上报。
  三、关于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范围和公示时间问题
  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或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或没有调拨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与审批,公示时间为每年的4月。凡需要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请各地在报送资料时注明情况,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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