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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1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7
实施时间: 2003-5-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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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现就贯彻落实这些规定,进一步做好国税机关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摸清户数。各地要充分利用调整起征点的时机,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对所辖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清理,其登记内容应尽可能详尽,为电子核定税额提供所需资料。实地清理的户数要主动与工商等部门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要核定税额。在摸清户数、掌握各户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行“双定”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电脑核定税额。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免征期内不得征收其税款,但所核定的应税额要进入CTAIS管理;对月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电脑核定的税额据实征收,不得多征或少征;对一证多点或一户多证的个体工商户,要认真核实,凡属统一经营行为的,要按统一经营核定税款,不得让少数个体户钻提高起征点的空子,确保税负公平、公道,杜绝税额核定工作的随意性。
  三要分类管理。起征点调整后,加大了个体税收管理的难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项分类管理办法,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城市的个体工商户的监控,开展纳税评估,防止税款流失。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也要适时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月经营额在起征点之上的,应及时核定征收税款,组织收入入库。
  四要优质服务。各地要在个体税收管理中,切实做到“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要在纳税申报方式、办税程序、发票发售、税务咨询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节省的服务,减少纳税风险。对为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也要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得歧视、刁难他们。
  五要强化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抓好个体税收管理。对省局分配给各地的收入考核指标,必须落实。要将考核指标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对完不成考核指标或完成考核指标后放松管理的地方,均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办事,造成个体税收流失的,要严肃处理。要努力克服“重大税轻小税”、“重企业轻个体”、“重征收轻管理”等错误认识。省局将把个体税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征管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六要加强联系。个体税收随着各种情况的变化,将不断出现新问题,因此,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新典型,总结新经验,制定新办法,并及时向省局推荐,以便省局交流推广。省局要求各地每半年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一次个体税收管理的专项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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