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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17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5-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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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426号《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就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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