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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字[1994]15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4-2-17
实施时间: 1994-2-1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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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市场发育,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迫切需要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为了有效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其“客观、公正、独立”的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有关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现随文附发,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
  为了统一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纪律,更好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规定,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参照国内外同行业的收费办法,总结我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重新加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国务院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类。对承办具体业务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办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
  (一)计件收费标准委托单位经济性质的不同分为如下三类;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种联营企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3、上市募集公司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4、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与外国或港、澳地区会计公司合作办理的业务,可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分为如下五类: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
  2、注册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150元;
  3、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70元;
  4、助理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45元;
  5、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5元。
  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国营、集体、私营、联营等企业委托的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并收取人民币。但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以收取外币或外汇人民币。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任先安排,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收10%-20%以示优惠。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选,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也可以由委托单位提出人选意见,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安排。但指定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员必须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
  五、委托单位委托办理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六、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所填具业务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一份存会计师事务所,一份存委托单位。在办好委托手续后,应按收费标准,先收50%,工作完成后再收其余的50%,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委托书所列要求派员进行工作。如该项目委托方因故中途停止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七、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国内各地委托单位。
  凡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派员来本省执行业务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收费用。
  八、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的外文本的,酌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九、本试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是业务收费的下限,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搞削价竞争。
  十、本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
  附表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附表三、上市募集公司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附件1、2、3.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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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x555   2011年9月15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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