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4]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四种特殊货物退(免)税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和‘免抵退’税”,是指2004年办理上述四种特殊货物退(免)税的退税率继续按2003年退税率文库规定的税率办理退税和“免抵退”税。各地应对2003年退税率文库进行备份保存。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三、2004年1月1日出口货物退(免)税新的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 皖国税发[2003] 2004/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率管理有关问题的 黔国税函[2004] 2004/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 皖国税函[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