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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一机一人”管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3]20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7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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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提高“一窗式”的运行效率,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一窗式”管理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一机一人”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3年11月份申报期开始,各征收机关要将纳税申报窗口统一调整为“一窗一机一人”,申报窗口同时受理纳税人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并将“票表稽核”异常结果传递到有关岗位。申报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统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岗,简称“申报受理岗”。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窗式”管理工作,按照“一窗一机一人”模式,做好岗位人员的调整,明确岗位责任,将“一窗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一机一人”模式管理流程
  一、基本内容
  “一窗一机一人”模式,是指在防伪税控网络版运行的条件下,一个纳税申报窗口,设置一台计算机,由一人操作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认证)、一般纳税人税控IC卡报税(以下简称报税)、接收纳税人按季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监控“票表稽核”工作。
  “一窗”是指各征收机关将认证、报税处理、纳税申报以及监控“票表稽核”等多项工作合并到一个窗口办理,纳税人办理认证、报税和报送申报资料只需到一个窗口即可完成。“一机”是指在窗口设置一台计算机处理认证、报税和监控“票表稽核”结果业务。“一人”是指一个窗口设置一名岗位人员,负责办理认证、报税业务、接收纳税申报资料并将“票表稽核”异常结果传递到有关岗位。
  二、窗口设置
  各征收单位应按照“一窗一机一人”模式的要求,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窗口”,窗口数量应根据业务量确定。
  三、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设置申报窗口的数量,安排“申报受理岗”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包括采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扫描未通过的发票)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2.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3.每月申报期前负责将上月认证数据导入电子申报系统中;
  4.负责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稽核系统传递,不得无故滞后或误传数据,并按规定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部门,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7.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8.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9.在受理报税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
  10.负责将当月报税数据传入共享目录;
  11.负责将报税数据按规定的时间向稽核系统传递,不得无故滞后或误传数据,按规定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12.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3.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和认证;
  14.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5.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管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报数据报送程序
  纳税人首先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然后进行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信息上传税务机关前,要对录入或自动生成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所有申报数据填写正确后,才能形成电子申报数据。完成申报后,如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在申报期内允许撤销本次申报,重新进行申报。
  如果纳税人导入的申报信息与实际申报不一致,需要填写“纳税申报情况说明表”(包括:发票类别、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开票日期和调整原因),随电子申报资料一起申报。
  1.报税、认证数据准备
  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抄税期内抄税,在报税期内完成报税。
  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信息采集方式认证发票的纳税人,按要求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将采集到的抵扣联数据通过直联方式或其他介质传递到税务机关认证系统。
  2.纳税申报数据的准备及传输
  (1)企业在实行电子申报初期,首先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端下载企业基础信息;
  (2)下载或录入防伪税控销项、进项发票明细信息,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3)录入其他申报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将申报数据传递到税务机关,对不具备直联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其他申报方式将电子申报数据传递到电子申报税务端。
  (二)税务端申报受理程序
  1.认证处理
  (1)纳税人持发票抵扣联到征收机关认证或采用抵扣联采集企业信息方式扫描未通过的,应将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到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
  (2)申报期前将上月认证数据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税务端。
  2.报税处理
  (1)申报期内将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采集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中;
  (2)报税成功后,将纳税人的当月报税数据汇总信息输出到指定的共享目录。
  3.受理申报及票表比对
  纳税人将电子申报信息发送税务端后,系统自动进行“票表稽核”。
  (1)比对结果正常的纳税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
  (2)比对结果异常的,系统提示“比对异常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的,企业应及时与受理纳税申报人员联系,核实比对异常的原因。
  ①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正常原因的,须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即时运用税务端电子申报系统“税局管理—比对维护”功能,将该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电子申报服务器。同时,通知企业再次进行电子申报;
  ②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异常的情况,须由企业审核调整申报数据,重新进行申报。
  4.核实申报异常原因
  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完成对申报异常并调整申报数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区别不同原因处理。
  (1)需要补税的,开具《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各市、州局自行设计样式),补征税款;
  (2)发现属于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转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在当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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