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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3]1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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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项目是指适用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其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科学技术部制定,2000年颁布),且主导产品销售收入超过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产品范围认定不清的,应层报总局函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复核确认。
  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项目待遇报批,仍按国税发[1995]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层报总局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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