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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37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0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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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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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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