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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28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2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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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0月份起,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存根联数据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存根联数据报送时间,其他工作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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