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3]11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0
实施时间: 2003-10-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5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同市兴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晋国税流发[200 2000/7/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1/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 豫国税发[2001] 2001/8/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 闽国税发[2004] 2004/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 赣国税发[2001] 2001/6/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问题 闽国税发[2004] 2004/1/1
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税发[2000]13 2000/7/19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黔国税函[2004] 2004/9/1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 川国税函[2004] 2004/1/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 皖国税函[2001] 20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