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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3]20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3
实施时间: 2003-10-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5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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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与省地税局协商,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汇总和传输的方式,我省采用《实施方案》中模式二,即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处理。
  二、为便于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和稽核检查,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将当期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抵扣联单独装订成册备查,按装订顺序逐票形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联清单》和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各地自行印制发放。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时,应按《办法》中第六条要求,即时审核申报表与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并参照增值税"一窗式"申报审核的做法,修改申报比对程序,实现计算机自动比对和提示。
  四、一般纳税人不具备自行采集运输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条件的,原则上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认定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为做好运输发票抵扣联采集工作,保证及时上传有关信息,运输发票抵扣联上传工作,仍按金税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即每月20日前,区县级税务机关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地市级税务机关;每月21日前地市级税务机关汇总后,上传省局。
  六、关于运输发票的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0月3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逐栏如实填写,并填写一般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同时加盖该纳税人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见国税发〔2003〕121号),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旧版运输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应将发票联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我省运输发票只有自开票和地税机关代开票两种,省地税局未指定任何中介机构从事代开运输发票业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代开运输发票必须是由承运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所在地地税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开具的。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的抵扣,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运输发票稽核工作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应比照金税工程有关规定,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采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传输、清分和比对,以及比对结果的下传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比对结果为异常运输发票的查核落实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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