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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计委
发文时间: 2003-8-26
实施时间: 2003-8-26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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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函》(赣财会[2003]40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价格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所业务收费及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字[1994]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复函。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会计管理收费办法复函
  抄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江西省计委办公室2003年8月26日印发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来赣执行相关业务,其收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定业务收费标准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业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确定收费。
  第四条 业务收费分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两种方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只能采取一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注明。
  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应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必须填具业务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双方签章后,一份退回委托人,另两份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存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提供服务,强制收费。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需到外地工作,所需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委托方支付。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签定业务约定书后,即可向委托人预收50%的业务费。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收其余50%。收费方式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提前终止业务约定书的,委托人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由于被委托人的原因,违反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费。
  第十条 凡计件收费业务,由于委托人不能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期限提供完成业务所需的账册、凭证、资料等,或由承办人员协助委托人整理基础资料,因此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加付费用数额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书,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外文本的,可酌收成本费和翻译费用。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费,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以人民币为计价本位币。如需按外币计收的,应按人民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折算成外币计收。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计委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doc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23
  实施时间: 2011/9/1

  该法规已被如下法规废止:
  标题: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28
  实施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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