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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03]17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4-2-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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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促进我省经济鉴证类中介事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促进经济鉴证中介事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房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和委托人、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人、财、物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五条 坚持委托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严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依靠或借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等权力,指定需要验资、审计、评估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出具的客观真实的报告,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服务费;委托人亦不得以高付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不真实报告。对以高收费、多付费索取或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应当依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银行询证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式。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付款方式、支付时限等事项。无委托合同不得收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专业服务所需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时间;
  2、提供专业服务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调节价管理,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未经省物价局批准,任何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减免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方式强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承担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价格,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省物价局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并由委托人自愿选择。
  (一)计件收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接受并完成一宗委托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计时收费是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办理委托业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实际参加执业人数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承办委托业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专业人员向委托人了解情况、初步评估业务种类和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工作计划、实施必要的执业程序(包括市场调查、询证、现场勘察、资产清查等程序)、形成工作底稿、整理资料、出具报告等实际工作时间。接受外埠委托在途时间可减半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可在业务约定成立时预收不低于45%的费用,或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进入执业程序后,因受托方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预收的费用应退还委托人;因委托人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预收费用可不予退还。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等原因延长工作时间而加收的相关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收费提出异议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使用不合法的票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8、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试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

计件收费项目 基准费率(%)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 1亿元以上 备注
验证资本
2.00
1.00
0.60
0.45
0.16
0.08
 
清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3.00
2.00
1.50
0.50
0.25
0.12
 
会计年报审计
2.00
1.50
1.00
0.45
0.20
0.10
 
单项资产评估
5.00
2.50
2.00
0.80
0.30
0.08
 
整体资产评估
5.00
3.00
2.50
1.00
0.50
0.20
 
无形资产评估
5.00
3.00
2.50
1.00
0.50
0.15
 
房产价格评估(含拆迁分类评估)
5.00
2.50
2.00
0.80
0.30
0.08
拆迁分户评估可提高1个百分点
土地价格评估
4.00
2.00
1.50
0.80
0.30
0.06
 
基建预、结算审核 按湘价服[2003]105号文件执行            
会计咨询服务 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50--500元/小时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2、计费基数:(1)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2)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3、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修正:

本法规中旧机动车评估服务费被下列法规降低50%
 发文标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和降标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价服[2011]93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5-16
实施时间: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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