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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06]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2-23
实施时间: 2006-3-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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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和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服务性收费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运用价格杠杆,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优惠对象。凡持有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再就业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三、优惠原则及办法。凡涉及再就业有关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下列优惠。
  (一)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免收:
  1、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各类服务性收费;
  2、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资格鉴定过程中的各类收费;
  3、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的收费。
  (二)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半收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再就业人员收取的体检费;
  2、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在开办营利场所过程中收取的验资费、出具资信证明费以及办理贷款抵押的评估费等费用;
  3、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房产、地产中介机构和地价评估事务所收取的咨询(口头咨询免收)、评估、经纪服务费。
  (三)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最低限额收取;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明码标价的50%收取;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上述各类服务性收费具体的优惠项目及标准参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四、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至2008年底止。各地接此通知后,应会同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就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确保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得到实惠。
  除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强行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禁各级各类管理、执法机构借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行推销报刊及其他产(商)品,指定接受某项服务和指定购买某项产(商)品。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标准

执收机构

1

职业介绍服务费

 

 

各类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1)求职登记费(含表格费)

5元/人次

免收

 

 

2)介绍、推荐服务费(含录用费)

 

 

 

 

一般工种

80元/人次

免收

 

 

技术工种

100/人次

免收

 

 

一般职员

150元/人次

免收

 

 

中级管理员

300元/人次

免收

 

 

高级管理员

400/人次

免收

 

 

3)就业信息查询费(个人)

5元/人次

免收

 

2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服务费

 

 

公共职介机构

 

(1)信息入网费

 

 

 

 

个人求职入网

15元/人

免收

 

 

2)信息网页发布费

个人:100元/页年

免收

 

 

3)劳动力资源网络查询费

个人:0.5元/分钟

免收

 

3

流动职员就业跟踪服务费

3元/人月

免收

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委托的经办机构

4

介绍赴境外民间劳务服务费(一次性)

800元/人次

免收

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5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

 

 

依法设立并具备托管条件的职介机构

 

1)档案托管服务费

 

 

 

 

单纯档案托管

5/人月

免收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

25/人月

免收

 

 

2)代办因公、因私出国手续费

100/人月

免收

 

 

3)代办申报职称、推荐培训、考核费

初级:40/人次

中级:60/人次

免收

 

 

4)代办社会保险服务费

2/人月

免收

 

6

人事代理服务费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代办申报职称:初级

40/

免收

 

 

              中级

60/

免收

 

 

              高级

80/

免收

 

 

代办申报转正、定级

60/

免收

 

 

代办因私出国手续服务费

100/

免收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

25/人月

免收

 

7

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

 

初级人才

150/

免收

 

 

中级人才

300/

免收

 

 

高级人才

600/

免收

 

8

求职登记费(含表格费用)

5/

免收

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

9

信息入网费(个人求职入网)

15/

免收

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

10

信息网页发布费(个人)

100/人·年

免收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11

人才信息网络查询费(个人)

0.5/分钟

免收

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

12

培训费

具体标准报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另行批准

免收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3

职业技能培训费、岗位资格鉴定费

 

免收

政府部门、社团、国有企事业单位

14

信用担保服务费

 

免收

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

15

体检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执行一类价格医院

25元/人

减半收取

 

 

执行二类价格医院

23元/人

减半收取

 

 

执行三类价格医院

20元/人

减半收取

 

16

验资费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

减半收取

 

17

资信证明费

 

减半收取

银行系统

18

房产抵押手续费

 

减半收取

房地产交易中心

19

土地交易手续费

 

减半收取

土地交易市场

20

房地产咨询服务费

 

 

房地产中介机构

 

口头咨询

 

免收

 

 

书面咨询

200500/

200/

 

21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100万及以下)

房产5‰、土地4

减半收取

房、地产中介机构

22

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房产中介机构

 

房屋租赁代理

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一次性计收

减半收取

 

 

换房介绍

按次计收20元,双方各交10

减半收取

 

 

房屋买卖代理

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减半收取

 

23

地产经纪服务费(转让、抵押代理)

 

减半收取

地产中介机构

24

解答法律咨询

 

 

律师事务所

 

不涉及财产关系

50100/

50/

 

 

涉及财产关系

100300/

100/

 

25

代写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

 

代写诉讼文书

50200/

50/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2002000/

200/

 

26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律师事务所

 

不涉及财产关系

5005000/

500/

 

 

涉及财产关系(按争议标的)

 

 

 

 

1万元以下

5001000/

500/

 

 

110万元(含10万元)

不超过5

3

 

 

1050万元(含50万元)

不超过4

2

 

27

证明经济合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公证处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

0.3

减半收取

 

 

5000015000000

0.25

减半收取

 

28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公证处

 

标的额  20000元以下

1%

减半收取

 

 

    2000150000

0.8%

减半收取

 

 

    50001100000

0.6%

减半收取

 

29

证明民事协议

100200/

100/

公证处

30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的2

受益额的0.5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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