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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协综[2007]6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7-26
实施时间: 2007-7-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42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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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的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构建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和秩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及我会一年来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的行为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认真听取的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拟定的《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收费办法”)将在我省实施,为了更好地执行收费办法,我会草拟了《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简称“自律公约”)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律公约和指导意见的实施将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征求意见工作,认真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省以及本所实际情况对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在8月3日之前报送我会。
  三、我会将于8月上旬择时召开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座谈会,就自律公约和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进行研讨,届时无法参加会议者务必提交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部 陈凯智
  联系电话:68531760(传真)
  电子信箱:mitao@
  附件:1、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构建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和秩序,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共同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的不正当竞争,特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业有关规定,采取恶意压价、支付回扣、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办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对海南省所有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约定
  第五条 总体约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和谨慎原则,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自觉维护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秩序,不诋毁同行,不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业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积极构建和谐的注册会计师行业。
  第六条 业务承接约定
  (一)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以内承接业务。
  (二)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承接业务,不以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名义承接业务,不允许他人借用本所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
  (三)不与专门从事中介代理业务的机构(人员)以收入分成方式进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合作。
  (四)不凭借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关系,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五)不采取下列行为与同行争揽业务:
  1、恶意压价(以低于执业成本的价格争揽业务);
  2、支付回扣(以货币或实物方式,直接或间接支付业务回扣给业务委托方或其内部人员以获得业务);
  3、支付业务介绍费(以货币或实物方式,直接或间接支付业务合作费、佣金、介绍费、好处费等给业务介绍人争揽业务)。
  第七条 执业行为约定
  (一)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执行业务;
  (二)不降低执业质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报告;
  (三)不泄露执业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也不利用获知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收费行为约定
  (一)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经行业测算的执业成本价格为基础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在事务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码标价。
  (二)保证在接洽业务时,严格按照本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为了保障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确定交纳。
  各会计师事务所一致同意委托省注协开设履约保证金帐户,负责收缴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按年度业务收入分为以下四个档次交纳:
  (一)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交纳0.5万元;
  (二)业务收入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交纳1万元;
  (三)业务收入200——400万元(含400万元)交纳1.5万元;
  (四)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交纳2万元。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保证金按最低档次交纳。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对应的档次进行调整,于每年4月底前与省注协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公约约定,以低于本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经省注协组织查实,报惩戒委员会认定,从该所履约保证金中按照低于同档次执业成本价格差额的两倍扣取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不够支付的,应在30日内补足。
  扣取的违约金用于奖励对违约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省注协对举报违约行为进行核查以及日常检查所花费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分立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并或分立后事务所业务收入的变化和保证金相应档次进行调整,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交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注销)的,省注协自收到该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注销)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该所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无违约行为的,退还该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余额。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委托省注协负责每年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负有相互监督和举报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不交纳或未补足保证金的,省注协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由省注协建议惩戒委员会实行必要的行业惩戒,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交省财政厅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约定的,除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省注协还应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交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于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发生变更的,应在事务所设立或变更后15日内补充签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动有关条款的,经三分之一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提议,并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后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报省注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委托省注协负责解释。
  附件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多年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局面,不计成本、不计风险的“压价竞争”、“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的行为,坚决遏制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2006年7月27日,省财政厅召开了听取《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简称“收费办法”)意见的会议,其目的是要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混乱局面,防止商业贿赂等行为。
  《收费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政策引导和市场价格调节的管理模式,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收费办法》同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价格自律管理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地制定执业收费价格,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根据《收费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省注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在听取了多方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下,起草了“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最低成本价”(简称“成本价”),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本所收费价格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会计师事务所参考: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和《收费办法》的要求,明码标价、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自主确定本所具体业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二、“成本价”是指我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程序提供专业服务时应收取的最低成本价格。不包括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异地执行业务食宿费、差旅费用、银行询证费及相关的办公费用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规范收费项目内容。具体来说,法定业务包括了年报审计、验资、年检审计、专项审计,非法定业务包括会计咨询服务等。年报审计按工作的难易程度、风险大小等可细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金融相关业务审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等;验资业务按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现金出资验资、实物出资验资,按资本投入的期限划分,可分为设立验资、分期投入资本验资、注册资本变更验资。年检审计包括工商年检审计、外汇年检审计等;专项审计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清产核资审计、离任审计、破产清算审计、司法会计鉴证以及其他特殊目的的审计;会计咨询服务包括了代理记账、会计顾问、会计咨询、内控审核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收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务所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强占市场为目的,制定低于承办业务成本的收费标准。”因此,事务所应在“指导价”的基础上,测算本所的经营成本,科学、合理地根据各种类型企业审计成本、审计风险,以及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内部控制的强弱、业务性质、业务复杂程度来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收费办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智力型、高风险的行业特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服务价值、责任和承担的风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划分计费标的档次。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事务所,以及客户规模的差异,承接业务的难易程度和风险高低,对合理划分计费档次十分关键。我们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价格收费表”表样中,对部分收费档次内按照业务难易和风险程度增设置了高、中、低三个收费栏,事务所可按三个收费栏来制定本所的具体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本所的需要细化收费栏,但最低收费栏中的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
  七、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方式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事务所应确定项目适用的收费方式。事务所无论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都应建立在成本与风险的基础上,两种收费方式计算的收费标准不应有太大的差别。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应根据事务所内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人员的小时收费率,岗位、职务的分类可按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专业助理等划分。
  八、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最低成本价格表中部分项目的说明:1、考虑到在我省的审计、验资过程中,资产总额或验证金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项目比例相对较少,且存在审计成本不确定性等因素较多,我会在最低成本价格表中对这类收费不作硬性规定,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承接类似业务的情况,与客户协商签订协议收费,但协议收费的底价不应低于前一档次中事务所自己制订的中等档次的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基准可以不分高、中、低三个收费栏,因为难度大风险大的业务可以延长时间,但各事务所制定的本所计时收费基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档次的最低成本价。
  (二)企业解散、破产、清算审计、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经济案件、纠纷审计鉴定项目收费最低成本价采用按比率计费的方式,各事务所也可以相应以比率计费的方式制定本所的高、中、低价格比率,但最低不得低于各项目相应档次的最低比率。其中:
  1、企业解散、破产、清算审计、清产核资项目的收费最低成本价的计算方法举例:企业解散、破产、清算审计、清产核资项目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实行的是累进收费率,假设某项目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则其收费最低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100×0.5%+(1000-100)×0.2%+(5000-1000)×0.1%=6.3万元
  2、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项目的收费最低成本价的计算方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项目收费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2—10年每年加40%,10年以上每年加20%。假设某项目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则其收费最低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4000元+4000元×(5-2)×40%=8800元。
  3、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的收费最低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收费按投资额的3‰计费,另按审计后节约、增加额4%收费。假设某项目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审计后节约额为60万元,则其收费最低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8000万×3‰+60万×4%=26.4万元
  (三)为鼓励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会计咨询等业务领域,会计服务(包括会计顾问、代理建账、记账、会计咨询等)的服务收费最低成本价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最低成本价》中没有明确规定,采取的是双方协商的方式,各事务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所的收费价格,并予公示。
  九、事务所之间应该有合理、恰当的差价。由于我省各市县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不同,且我省事务所规模大小有别,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资质等级和社会信誉不同,在相同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体现差价。
  十、事务所在制定的收费标准时,应考虑可能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政府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应按标准执行;因委托人的责任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需要追加审计收费的,可考虑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提高同档次收费标准或其他约定。
  总之,事务所在制定收费办法的过程中,考虑问题应全面,制定的办法应科学、合理,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最低成本价表
     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价格标价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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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shiwen   2010年3月1日 +25金币
什么都要金币,狂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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