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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和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4]2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8-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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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代理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各地前段反映出来的问题,省局决定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员彻底脱钩。各级在职国税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税务代理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在职人员自愿申请从事税务代理的,经批准按规定办理离、退、辞手续后,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二、规范行政职能。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行指定税务代理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将税收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款征收工作;国税人员不得替税务代理机构征收税务代理费或从事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三、办公场所分开。国税机关不得与税务代理机构同楼办公;国税机关不得将办公房屋和办公设备强行出租给税务代理机构使用,确有闲置且税务代理机构自愿要求租用的,应办理手续,并按不高于当地同类项市场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四、划清财务关系。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强行向税务代理机构分配和占用代理费用;不得为税务代理机构垫付注册资金、业务费用;不得为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借款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采取拨款补助等形式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发放国税机关已分流到税务代理机构中的临时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或报销办公费用等。已分流到代理机构去的临时人员,不得与税务机关存有任何隶属关系和经费关系。
  五、严格税收征管。国税机关不得将委托税务代理纳税人的户籍登记、税源信息人为不录入或少录入CTAIS进行监控;不得对纳税人将交纳税务代理费冲减“应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放任不管,甚至授意处理;不得在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没有下降情况下因交纳税务代理费而减少其核定税额;不得对委托税务代理企业欠税、欠缴滞纳金不依法进行追缴;不得因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而进行优惠的税务管理,如减少或不进行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
  六、加强代理监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要求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国税机关要在征管部门指定专人,做好辖区内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了解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调查指导,督促税务代理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代理手续,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业务培训,对代理机构出现只收费不服务、服务不到位或超标准收费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开展委托代理纳税人税收征管情况调查,调查的重点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是否接受了税务检查和违法后实施了行政处罚;主管国税机关是否因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而实施了优惠的税务管理办法等,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有关规定,依法大力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不得刁难和阻碍税务代理正常业务的开展。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国税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吸取少数地方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给全省国税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训,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对存在问题不得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我行我素,继续违规实施税务代理。省局重申:各地接本通知后,凡因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原因,继续违规实施税务代理,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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