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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4]8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2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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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宣传、培训、辅导以及数据采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软件下载、税务端软件安装、初始设置、维护和数据上传工作;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对企业端软件的下载安装,纳税人下载安装有困难的,由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各级、各部门必须尽快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省在8月份申报期完整、及时、准确地采集、上传代开专用发票的各项数据。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8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相关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各级代开机关填写《代开清单》必须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三、自2004年8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未报送或未按照规定填写《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在2004年9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五、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窗口进行审核比对,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六、自2004年8月份起,各区县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的汇总电子数据上传到市州级国税机关;市州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9日前将当月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的汇总电子数据上报省局。对不能及时报送电子数据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将适时派员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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