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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4]18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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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业务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利用全省国税系统省、市、县稳定通畅的网络资源,开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单项业务软件,实现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县局)、市州局、省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完整地通过网络进行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改变当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往返处理,纸质、网络同时并行,涉及人员多、环节复杂、审批效率低的现状。
  二、理顺审批程序,实现实质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业务,要按照以下五个环节办理:
  (一)纳税人依法申请。
  纳税人在法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税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资产负债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说明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4.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预算安排;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录入信息、及时上传。
  1.县局以下设有基层税务机关的,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纳税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纳税人报送的所有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县局。县局收到报送资料后,由文书经办人员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应用软件中录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通过扫描或其他形式制作电子文档一并放在应用软件中,并由文书经办人员、征管科(股)长、县局局长签字后,上传市州局。
  2.县局以下没有设基层税务机关的,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县局要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纳税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文书经办人员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应用软件中录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通过扫描或其他形式制作电子文档一并放在应用软件中,并由文书经办人员、征管科(股)长、县局局长签字后,上传市州局。
  县局在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录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应用软件中的同时,要将申请信息录入CTAIS。在向市州局上传报送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县局要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种纸质报送资料留存,作为上级核查与工作考核的依据。
  (三)市州局备案、上传。
  市州局在收到县局上传的延期缴税报送资料后,由文书经办人员、征管科(处)长、主管局长签字备案,将报送的资料上传省局。
  省直管市及林区局完成县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并同意上传的,流转到市州局所需经办的程序,由市局征管科文书经办岗一岗完成,并上传省局。
  (四)省局审查、签署批复意见。
  省局在收到市州局上传的延期缴税报送资料后,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回传市州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处室负责人签字并传省局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五)回传信息,送达纳税人。
  省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信息将即时自动回传到市州局和县局。县局在收到省局审批信息后,要在CTAIS中作审批处理,并按省局审批意见受托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三、严格时限要求,坚持审批标准。一是严格审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面向纳税人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核,需要到实地查看或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的,都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要坚持申报时限要求。凡纳税人超过法定税款缴纳期限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三是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查限时。县局、市州局、省局在收到纳税人或下一级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资料后,要分别在6日、4日、10日内(含法定休假日)完成相关审核、签字、信息传递等工作,出现一级税务机关逾期办结情况,审批系统将自行关闭,并不继续处理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四、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审批监督。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是一项关系纳税人权益保护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站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高度,做好工作落实。一是要明确审批人员。各地要对审批过程中涉及各环节人员进行明确,其中每环节要明确由一人主办,二至三人协办。如征管科(处)长,除科(处)长主办外,在科(处)长工作外出时,可授权副科(处)长办理;分管局领导、局长根据要求由一人主办外,另一人也可操作;二是要强化审批责任。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审批工作责任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纳入个人工作职责范围和责任追究内容之中;三是要搞好审批监督。各地要搞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重点是:税务机关是否存在审核走过场,在纳税人报送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受理延期缴税;对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审批决定或同意延期缴税但期满后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批准延期期满后的税款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入库;刁难纳税人,故意拖延办理审批造成在系统内不能办结审批业务;在省局没有通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CTAIS中作出批准延期处理等。对上述问题一经发现,除将提交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理外,对单位纳入年度征管工作进行考核结帐。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1]297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运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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