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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6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0
实施时间: 2005-6-2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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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范围问题
  纳入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各地应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统计,掌握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产销存数量、销售价格、车辆识别代码编码规则等信息;掌握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经营方式、发票使用、税负率等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Excel电子表格格式),于2005年7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问题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信息,是机动车辆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比对的主要信息来源,是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的基础。各地务必于2005年6月底前,对《统一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领购使用《统一发票》企业的资格,掌握《统一发票》的发放范围。
  (二)《统一发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CTAIS规定的9位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为准确核查机动车辆生产、销售信息,自2005年7月1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发售的《统一发票》,以及此前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统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发票报税联(第五联)“备注”栏内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后使用。未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统一发票》不得发售和使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样式见附件2)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刻制,分发使用。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形状为长3cm、宽1cm的长方型,边沿刻一道粗线,其宽度为1mm,字体为仿宋。
  (四)要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为了下道环节识别、录入和比对,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一发票》,各栏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笔迹工整清晰,数据准确可靠。当前要重点做好手工开具《统一发票》的监督管理,并逐步过渡到计算机开具《统一发票》。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实行计算机开具《统一发票》,省局将适时在全省全面推行计算机开具《统一发票》。
  三、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的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是对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控制环节,《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是实行“一条龙”管理的重要数据来源。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车辆购置税业务,做好宣传服务的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规范、完整地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受理申报时,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录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保证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的需要。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省县区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全部采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除免税等业务外,不得手工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凭证。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采集生成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及《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暂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利用软盘,按照总局确定的信息传递时间,传递到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传递到同级国税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按规定将数据向上一级传递。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创造条件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与国税局信息中心的信息网络传递渠道。
  四、关于纳税申报和数据审核比对问题
  (一)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一律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对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电子申报平台修改工作未完成前,上述附列资料暂由纳税人上门报送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办税服务大厅对相关资料审核比对后,再通过电子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上述附列资料,由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审核比对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取“备货式”生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数量不能一一对应的问题,其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专门的帐目,用于核对企业滞后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确定企业机动车辆销售数量,保证数据比对工作的需要。
  五、关于国税机关内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问题
  为提高数据审核、比对工作效率,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合理划分工作职责,以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为控制环节,做好税款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前后各环节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另行下发各地执行。
  六、关于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交换的问题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工作,制定适用的机动车辆管理信息交换办法,促进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根据交换的信息编制《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要认真采集生成《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并按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商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七、各地自2005年7月1日起采集相关信息,并于2005年8月份征收期起,按时传递上报。相关软件及操作流程待总局明确后另行下发。
  八、《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ER\流转税\车辆购置税”。
  附件:1、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样式
相关附件:
附件1:《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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