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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18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4
实施时间: 2005-6-1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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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将《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进一步规范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增值税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抵扣凭证是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计统部门、信息中心和稽查部门做好配合,分工协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设置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信息中心设置抵扣凭证技术管理岗,稽查局设置抵扣凭证协查岗。
  (一)省国税局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职责
  1、负责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中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的导入和清分;
  3、负责督办下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上报;
  4、负责向总局汇总上报全省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
  5、负责全省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分析、考核和通报。
  (二)省国税局抵扣凭证技术管理岗职责
  1、负责对FTP网络的管理,确保FTP网络畅通;
  2、负责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的接收、清分工作;
  3、负责本级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的维护;
  4、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备份;
  5、负责对下级信息中心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的接收、软件的维护和考核。
  (三)省国税局抵扣凭证协查岗职责
  1、负责全省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工作;
  2、负责督办下级稽查局对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结案情况的上报工作;
  3、负责向总局稽查局汇总上报全省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情况;
  4、负责对下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和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情况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市、州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计统部门设置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岗,信息中心设置抵扣凭证技术管理岗,稽查局设置抵扣凭证协查岗。
  (一)市、州级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职责
  1、负责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督办下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上报;
  3、负责向省局汇总上报本市、州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
  4、负责本市、州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分析、考核和通报。
  (二)市、州级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岗职责
  1、负责按月向本地海关索取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报查联)并存档;
  2、负责将接收的异地委托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并开展审核检查;
  3、负责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4、负责接收稽查局传递的异地委托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稽查局。
  (三)市、州级抵扣凭证技术管理岗职责
  1、负责对本级FTP网络的管理,确保FTP网络畅通;
  2、负责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的接收、清分工作;
  3、负责本级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的维护;
  4、负责对下级信息中心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的接收、软件的维护和考核。
  (四)市、州级抵扣凭证协查岗位职责
  1、负责本市、州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工作;
  2、负责接收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移送的第三类问题的发票,转相关部门查处;并对查处结案的发票向区县局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反馈稽查结果;
  3、负责督办下级稽查局对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结案情况的上报工作;
  4、负责向省国税局稽查局汇总上报全市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情况;
  5、负责对下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和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情况的管理考核。
  第六条 区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税源管理部门设置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信息中心设置抵扣凭证技术管理岗、稽查局设置抵扣凭证协查岗(未设稽查局的国税局,其抵扣凭证协查岗设在上一级国税局稽查局。区、市直属、开发区分局未设稽查机构的,其协查岗设在市、州级稽查局,下同)。
  (一)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职责
  1、负责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的接收和上传;
  3、负责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
  4、负责向征收部门传递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相符发票信息(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和不符发票信息;
  5、负责本区县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督导考核。
  (二)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职责
  1、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导出抵扣凭证稽核结果,并组织审核检查;
  2、负责将接收的异地委托协查发票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并开展审核检查;
  3、负责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4、负责对“异常发票清分工具”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收管理员 (审核检查岗位人员)等信息的日常维护;
  5、负责向抵扣凭证协查岗移送需委托异地核查的发票及第三类问题的发票;
  6、负责向抵扣凭证协查岗传递受托协查的发票审核检查结果。
  (三)区县级抵扣凭证技术管理岗职责
  1、负责对本级FTP网络的管理,确保FTP网络畅通;
  2、负责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的维护工作。
  (四)区县级抵扣凭证协查岗职责
  1、负责本区县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工作;
  2、负责接收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移送的需委托异地核查的其他抵扣凭证,并根据受托方税务机关进行清分,发起委托协查;
  3、负责接收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移送的第三类问题的发票,并转相关股室检查;对查处结案的向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传递检查结果;
  4、负责接收异地稽查局委托协查的抵扣凭证及其反馈的受托协查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并传递给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其中海关完税凭证传递给市、州级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岗);
  5、负责接收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移送的需委托异地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并发起协查和回复协查;
  6、负责向市、州级稽查局汇总上报区县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结案情况。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七条 省国税局技术管理岗于每月23日前,从总局FTP服务器下载本省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并按市、州清分后,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供市、州级技术管理岗下载。
  第八条 省国税局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每月2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市、州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提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二)将区县上传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提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三)将提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分至区县级国税局。
  第九条 市、州级技术管理岗于每月24日前,从省国税局FTP服务器下载本市、州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并按区县级清分后,放置在市、州FTP服务器,供区县级抵扣凭证管理岗下载。
  第十条 市、州级抵扣凭证管理岗每月20日前(汇总比对数据提入后)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导出下列数据并传给省局。
  (一)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二)抵扣联缺联发票数据;
  (三)比对不符发票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于每月2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下载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运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异常发票《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异常发票明细”文件;
  (二)将“异常发票明细”文件按规定的命名规则重命名后传给省局;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户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相符发票明细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连同电子信息传给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每月1日完成以下工作。
  (一)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导出本月新增未审核检查发票数据,并打印《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附件一);
  (二)运用“异常发票清分工具”软件,将《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中的发票清分给管理员。
  第四章 审核检查
  第十三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根据接收的待审核检查的抵扣凭证,按照案头资料审核、约谈、下户核查的程序组织审核检查。
  (一)案头资料审核
  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抵扣清单等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不需继续审核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约谈
  对经案头资料审核后仍需继续审核的,要求纳税人携带抵扣凭证原件等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与纳税人报送的抵扣凭证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不需继续审核检查的进行分类处理,经核对仍需继续审核检查的进行下户检查。对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参加约谈的税企双方在约谈纪录上签字。
  (三)下户核查
  对经约谈后仍需继续审核的,由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人员(两人以上),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与纳税人纳税申报、清单以及相关记帐凭证、帐簿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通过对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将审核检查的抵扣凭证区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
  第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检查。
  第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州级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岗对稽查部门移送的受托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根据取得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票面信息,与受托协查的相关信息核对后,将核实的全部信息反馈给稽查部门。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对抵扣联进行审核检查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和“重号”发票,经审核检查不需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并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
  (二)对审核检查后属于第三类问题的抵扣凭证填列《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及相关材料,移交区县级抵扣凭证协查岗进行处理。
  (三)对于“不符”票,按照票面信息修改后两联相符的,按核实的信息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对不属于抵扣联采集错误或属于采集错误但经修改后仍不符的,将具体情况填列《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移交理由”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移交区县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进行处理。
  (四)经审核检查后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审核的,将具体情况填列《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移交理由”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按稽查局有关要求移交区县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进行处理。
  以上所列由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移交抵扣凭证协查岗处理的委托异地协查的发票是指需跨省、市(州)、区县继续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
  第十七条 市、州级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岗和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对受托核查的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或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但经修改后仍不符的异常发票,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异常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的,进行分类处理。按处理情况填列《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并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同时核实信息返回抵扣凭证协查岗。
  (二)对相应存根联不存在的“缺联”和“重号”票,填列《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并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同时将核实信息返回抵扣凭证协查岗。
  第十八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在完成审核检查或分类处理的当月,必须将已处理发票信息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区县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对接收的第三类问题发票进行登记后,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立案。结案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区县级审核检查岗。
  第二十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对缺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完毕后,必须对审核的留存发票加盖“审核检查戳记”(附件三)进行盖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对接收的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按照开票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开票方区县稽查局。对接收的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委托协查。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协查岗对受托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按照开票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其中海关完税凭证传递市、州级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岗);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托协查发票,打印后分送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
  第二十三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和“重号”的抵扣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对接收的待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接收之日起2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在接收之日起3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对需由开票方继续审核检查的抵扣凭证应于审核检查处理的2日内移交区县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
  第二十五条 市、州级或区县级稽查局对接收的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移交的第三类问题发票,应在30日内检查完毕。
  市、州级或区县级稽查局协查岗接收的需委托协查的抵扣凭证,应于3日内发起委托协查。
  市、州级或区县级稽查局协查岗接收的受托协查的抵扣凭证,应于2日内清分、分送到相应的区县国税局抵扣凭证检查岗。
  第六章 结果反馈
  第二十六条 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审核允许抵扣的抵扣凭证,应填列《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于次月1日前传递给征收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对抵扣凭证协查岗传递的受托协查发票审核检查完毕后,应于2日内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区县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
  第二十八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协查岗接收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传递的受托协查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后,应于2日内向抵扣方区县级稽查局反馈。
  区县级抵扣凭证协查岗接收到异地稽查部门反馈的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后,应于2日内清分、传递至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
  区县级稽查局对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结案后,抵扣凭证协查岗应将查处结果于5日内反馈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岗。
  第七章 信息上报
  第二十九条 区县级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每月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完成下列报表的统计上报。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四);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五);
  3、《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六);
  4、《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七)。
  (二)通过FTP向市、州国税局上报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2、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区县级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填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八),通过FTP上报至上级稽查局。
  第三十一条 市、州级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每月1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完成下列报表的统计上报。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3、《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4、《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二)通过FTP向省国税局上报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2、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州级抵扣凭证协查岗应于每月11日前填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并通过FTP上报至上级稽查局。
  第三十三条 省国税局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每月14日17:00时前完成以下资料的汇总和上报。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3、《 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4、《 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6、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国税局抵扣凭证审核管理岗对上报的统计表电子文档应经过压缩后,按总局统一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第三十五条 省稽查局抵扣凭证协查岗应于每月14日前汇总全省《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并通过FTP上报至上级稽查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
  附件2:《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附件3:审核检查戳记
  附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5:《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附件6:《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7:《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附件8:《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9: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件1:《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明细表》.doc    
附件2:《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doc    
附件3:审核检查戳记.doc    
附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5:《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6:《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7:《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8:《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9: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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