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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17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6-8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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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当地公开发行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机关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刊登的遗失声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完税证明号等内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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