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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4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6
实施时间: 2005-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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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
  自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入国税部门管理以来,由于新办企业财会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各级国税部门对部分企业实行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法,对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为切实落实总局通知精神,抓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核定征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结合我省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省局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以查帐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补充。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税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以查帐征收为主要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是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情形下,所采用的一种征收方法。各级国税部门在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征收方式,并鼓励和支持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严格依法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对象。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征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确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也不得缩小核定征收范围。要坚决杜绝以企业规模大小、成立时间长短等方法来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准确制定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各级国税部门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应充分调查所在地各行业、各地段、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准确制定本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并通过一定方式对纳税人予以公示后执行。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对已确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充分掌握情况,提供优质服务,切不可疏于管理。对于账目不健全的企业要辅导其建帐健制,引导其依法核算;对账目健全的要督促其如实申报,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
  省局要求各地结合2005年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切实对照总局、省局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是核定征收范围的确定、定率和定额的确定、改变征收方式的确定,并对2002年以来核定征收工作予以调查和总结,请各地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告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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