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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7
实施时间: 2005-5-17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6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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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当前,有少数单位擅自越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基建项目进行竣工审计,此类作法,严重违背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税发[1999]90号)精神。为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下审一级、不得同级委派审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建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审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委托审计;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委托市(州)局委派审计;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市(州)局委托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以及旧楼装修项目等。
  二、凡按标准由总局和省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层层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北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式样附后),由上级委派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不得拒绝上级委派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基建项目的审计;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后再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审计申请。禁止同级委派审计,严格执行上级委派审计制度。
  三、各市州局要加强所属单位的基建项目财务审计,严格基建预、概算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防止高标准装修;注重基建往来科目的管理,严禁超付工程款,严防出现超投资规模形成新的基建欠债现象发生。社会中介组织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和财务决算审计后,要将审计完毕的相关资料报送上级单位备案后,由委托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审计费用。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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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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