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3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6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集贸市场划分标准问题。根据我省集贸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关于委托代征范围问题。主管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国税机关不得将固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对达到起征点临时、季节性经营户的税款,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代征,并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各相关手续。
  三、关于达不到起征点户的资料报送问题。对起征点以下的免税户,1年内至少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1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情况。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情况应及时录入微机管理。具体报送内容、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局确定。
  四、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问题。各地主管集贸市场税收的国税机关,要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主要是负责户籍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税收评估分析、纳税制度的落实以及涉税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大中型集贸市场可派驻税收管理员驻场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苏价规[2011]4号 2011/6/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 1997/12/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5]65 1995/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 鄂国税发[2002] 2002/1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 皖国税发[2002] 2002/11/1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 厦国税发[2002] 2002/1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出租和集贸[商品交易]市场房 湘地税发[1996] 1996/5/3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 藏国税发[2002] 2002/4/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 京国税发[2002] 2002/11/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鄂国税发[2002] 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