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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30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0
实施时间: 2003-11-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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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2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5号)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
  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
  四、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具体升级时间及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二)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但软件尚未升级,以及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单独报送软盘方式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免费下载使用。
  (三)对使用增值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其电子申报软件尚未升级之前,暂实行在纳税申报期内先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软盘)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进行增值税网上申报的方式。
  五、我市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方式,一律实行纳税人自行采集,不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相关数据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核对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核对之前,暂采用人工核对的方式。
  七、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局应将一般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于当月22日前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市局。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1月31日前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可暂不填报“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各级税务机关从2003年12月1日起务必确保网络畅通,以利传输、清分、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局应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2003年11月20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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