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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6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
实施时间: 2005-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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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2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的各供电局(电力局)增值税的征收率暂定为3%。
  二、从2005年2月1日起,国电长源江津电厂、长源富水水电厂的定额税率暂定为15元/千千瓦时;国电长源荆门分公司的定额税率暂定为11元/千千瓦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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