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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25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1
实施时间: 2005-9-2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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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现就我省储蓄机构换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到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均应规定更换。
  二、证件有效期限为五年,起始时间必须按照原证件连续计算。
  三、此次换发证件相关费用由省局支付,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另行收取费用。
  四、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到省局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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