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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23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5
实施时间: 2005-8-1
失效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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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系统2004年增值税结算及2005年测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从2005年8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对武汉供电公司、黄石供电公司、襄樊供电公司、宜昌供电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荆门供电公司、孝感供电公司、十堰供电公司、鄂州供电公司、荆州供电公司、咸宁供电公司、随州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核定为3.5%。
  2006年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率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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