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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5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30
实施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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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尽快将此文件精神通知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违规的出口业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严格审核审批退(免)税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要有效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电子信息,以及“三大系统整合”、 “一户式”等管理数据,深入开展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和分户退税评估工作。对在日常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的疑点,以及通过出口退税预警系统和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税收管理员约谈出口企业、深入出口企业实地核查、检查出口企业的账务凭证和备案单证、发函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各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有从事“四自三不见”等违规出口业务的,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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