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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5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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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湖北国税实际,就《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办法》重大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一)《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助于全面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在税务机关执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产生违法和不当的的“红头文件”,有利于税制统一、政令畅通,确保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
  (二)《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法治的内涵,不仅要求法律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还在于法律本身是良法。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有赖于执法依据的明确和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加强制度建设。
  (三)《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助于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职能作用。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政策的载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监督,是法规部门介入、了解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实施综合管理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充分发挥法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总局、省局法规部门要在税政管理方面发挥综合管理作用的具体举措。
  二、要悉心领会《办法》的主要内涵和内容
  《办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制度建设的要求,参考《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权限,制定规则,起草、审查、签发、发布程序及备查备案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且在制度、机制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各级国税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悉心领会,全面掌握。
  (一)权力有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不同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采用了正向概括和反向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明确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涉足的“禁区”,并且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强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规则有效。《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和制定规则提出了统一要求。一是为避免出现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溯及既往的情况,《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纳税人有重大利益的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是为了保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避免发生相互打架、矛盾的现象,便于下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办法》规定新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名被其废止的文件或条款的名称。三是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立法原则,《办法》规定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下级税务机关。四是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答复如需抄送本辖区,应当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且不得称“批复”。五是要求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三)程序制约。良好的制定程序既有助于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又能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效率。《办法》在制定程序方面主要有三个制度安排。一是征求意见制度。规定,起草、审查部门在制定文件过程中,应当就重大问题充分征求局内有关部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二是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审议制度。规定,由法规部门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三是统一发布制度。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未按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
  (四)事后监督。规定,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登记和审查监督职能,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
  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法》的执行工作,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尤其要注意建立和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切实做到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机关负责人不签发,办化室不送签,从机制上保障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二)要搞好部门配合。法规部门审查不是万全的,侧重点是合法性审查,遇有较大歧义的问题要多方征求意见,主动沟通协调,各业务部门要强化监督的意识。
  (三)要充分发挥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诸多环节,都需要法规部门参与。各级国税机关要注意加强法规部门的建设,积极支持法规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的法规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工作,为机关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鄂国税发[2003]1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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