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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15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9
实施时间: 2005-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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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据调查,目前我省仅有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武汉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展个人黄金实物交易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武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局鄂国税发[1994]09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跨县(区)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省内跨市州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局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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