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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1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9
实施时间: 2005-1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1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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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文书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载体,不仅仅是涉及到税收征纳双方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还是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和各业务部门都要高度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以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全国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切实清理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使用执法文书不正确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要清理各种不规范的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这次业已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各地都要在规定的启用时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文书内容和文书标准。对于这次没有统一、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设立而实际管理工作中又必需的执法文书,由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依照本文所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进行设计,并由市州局征管部门在2006年3月底之前报送省局征管处,统一研究制定。
  三、要加强税收执法文书的管理。税收执法文书的管理归口征管部门负责。各地征管部门要对从2006年5月1日起至新的征管软件可以支持打印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之日止,期间所需用的税收执法文书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认真的测算,既要保证需要,又要避免浪费。其中,《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由省局负责印制,其他税收执法文书由市州局负责印制。
  使用和管理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附件2: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附件3: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相关附件:
附件2: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附件3: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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